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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债权人能否依据抵押合同要求担保人担责?
法律规定当事人就不动产设立抵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设立后,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可以向抵押财产所在地或者抵押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只签订了抵押合同,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此时债权人是否能够仅依据抵押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张三因公司经营需要向李四借款100万,王五以自己的房产作担保与李四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是什么意思,但王五对李四办理抵押登记要求一直推脱,后王五在借款到期前将房屋出售。借款到期,张三无力偿还借款,李四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但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被法院驳回申请。 《民法典》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王五和李四由于没有为抵押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李四对王五的房产并没有抵押权,无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却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抵押权的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王五一直未与李四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属于单方违约,应该赔偿李四因自身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王五的违约行为使李四无法实现其抵押权,应该就李四未获清偿的债务范围对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也有过错,法院裁判中会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抵押人的房屋因当地政策无法办理抵押,中信东莞分行作为以信贷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应比一般债权人具备更高的审核能力,中信东莞分行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对抵押权不能设立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抵押人在中信东莞分行尚未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因抵押人的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可以要求抵押人在未获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债权人对该份赔偿不享有优先权,只能按照一般债权清偿顺序受偿。如果债务人是以自己的不动产提供担保,抵押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债权人并不能因债务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行为获得双倍的债务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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