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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可以无期限吗,【案例分享】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业委会可以提前解除吗
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三年,因物业服务质量太差,且存在侵占公共收益的情况,引发业主强烈不满,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正式解聘物业。却不料物业收到业委会的解聘通知后,不仅拒不撤场,反而一纸诉状将业委会告上法庭。 诉请为:请求确认解聘通知无效;请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理由包括: 1、业委会人数不足《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 2、业主大会召开之前通知时间不足15日; 3、未释明解除的原因,会议召开过程存在诱导、强迫投票现象; 4、业委会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未公示物业服务不到位的事实情况。 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全部诉请,法院观点: 1、业委会人数符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提前15日通知业主的规定,规范的是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之间的关系,物业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3、对于诱导、强迫投票问题,原告未能举证证实; 4、未释明解除原因并不影响业主对议题作出选择。 一审法院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之一是业委会不能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上诉人依据业主大会表决结果,解聘物业服务人,具有法律依据。 笔者需要提醒的是,尽管法律赋予了业主的任意解除权,但是解聘物业仍需慎重物业合同可以无期限吗,一是要有充分的理由,否则可能面临赔偿;二是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必须合法合规,真实反映业主意愿。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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