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百科 > 卢氏大产权房子出售,偷卖他人房产该如何处理
卢氏大产权房子出售,偷卖他人房产该如何处理
偷卖他人房产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张甲因工作原因暂时借住在其姐张乙所有的一套位于城区的闲置房(以下简称A房)内,张甲欠于某60万元钱被于某不断追要,遂产生悄悄将A房卖掉还债的想法。张甲将其姐张乙放在A房床头柜的房屋产权证和其身份证复印件偷出,为防止张乙发现,张甲又伪造了一本假房屋产权证放回A房床头柜里。张甲在网上发布售卖A房的信息,买房人丁某通过中介与张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了办理过户,张甲又伪造了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其使用真实的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和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在房管局办理了A房过户登记手续,买房人丁某将购房款、过户登记费用等共计59万元,按照张甲的指示直接转给于某用于偿还张甲个人债务。为防止张乙发现A房已被卖掉,张甲又以每月支付1200元的租金租住在A房内。两年后,张乙欲出售A房,在查验房产证时,才发现自己手中的房屋产权证系伪造,房屋已经被张甲在两年前出售给了丁某。 分歧意见: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实践中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在本案中,遭受财产损失的张乙是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张乙压根就不知道房子被偷偷卖掉的情况,而是在案发两年后才发现,说明张乙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房产。登记过户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并非处分财产行为,即使房管局基于张甲伪造的证明文件将房屋过户,张甲针对房管局的行为也不是诈骗行为。张甲未经张乙同意,在张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暂住的张乙房屋出卖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不宜做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卢氏大产权房子出售,张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本案中,房屋所有人为张乙,张甲因暂住在张乙的房屋内,形成了暂为保管的关系。张甲为还债,在张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并过户给了丁某,而丁某属于善意第三人,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已经不能退还给张乙了。张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理由是: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张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在房屋所有权人张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丁某,所得财产利益由丁某直接转至于某账户用于清偿自己所欠于某的债务,张乙因张甲的盗窃行为而丧失房屋的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盗窃罪(既遂)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张甲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理由是:张甲在本案中的行为分别是:偷拿张乙的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房产证,网上发布卖房信息,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伪造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欺骗房管局,将房屋过户给丁某,收取丁某59万元还债,在上述行为中,其他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只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触犯刑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种意见认为,张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侵占罪,是牵连犯,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其一,张甲的行为涉嫌侵占罪。张甲在代为保管(即借住)张乙的房屋期间,伪造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将该房屋出售给丁某并过户,将所得59万元房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已符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特征,涉嫌侵占罪。其二,张甲以偷拿房屋产权证、伪造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等手段,使丁某产生错误认识并出资59万元购买张甲无权处分的张乙的房屋,并将丁某支付的购房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已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涉嫌诈骗罪。如上所述,张甲的行为触犯侵占、诈骗两个罪名,侵占张乙的财产是犯罪目的,诈骗丁某是犯罪方法,二者是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按诈骗罪追究张甲的刑事责任。 第六种意见认为,张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牵连犯,两罪量刑相当,应当以目的行为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张甲因为被催债,遂产生卖掉张乙房产来还债的念头,非法占有的目的清晰可见。张甲偷拿张乙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授权委托书、公证书,骗取买房人丁某的信任和房管局的信任,将张乙的房产卖掉并且过户给丁某,丁某交付的房款用于归还张甲的个人欠款,数额较大,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甲瞒着张乙,在张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欺骗丁某和房管局的手段,偷偷处分张乙的财产,张甲的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动产也可以成为盗窃的犯罪对象。张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和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盗窃是目的行为,诈骗是方法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牵连犯择一重处罚原则进行处罚。按照犯罪数额,这两个罪的量刑都是十年以上,应当按照目的行为即盗窃罪追究张甲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张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说法不能成立。这是一起典型的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往往分歧较大,有些司法机关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按照民事纠纷做了降格处理,有些则是民事纠纷却做了犯罪处理,办了错案。对于此类案件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应当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取得他人财物,那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那就是无权处分,这是刑法和民法对无权处分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的根本区别。就本案而言,张甲采取多种手段偷卖了张乙的房产,并将卖房款偿还了自己的借款,不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以涉嫌诈骗犯罪(三角诈骗)追究张甲的刑事责任。在一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可能采取多种犯罪手段,每一种犯罪手段都可能成立单独罪名,但应当以一罪还是数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应当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来判断。本案犯罪嫌疑人张甲的犯罪目的是偷卖张乙的房产,获取非法利益。为了偷卖掉张乙的房产,张甲采取了偷拿张乙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假房产证(其行为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伪造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伪造公证书的行为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欺骗房管局将张乙的房屋过户给丁某(三角诈骗罪)。伪造假房产证、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伪造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这些行为虽然构成了单独的犯罪,但都是犯罪的手段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按照诈骗犯罪进行处罚。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过户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未经房管局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变更。本案中张甲盗窃张乙房产证的行为不能构成盗窃犯罪,其通过诈骗房管局使被害人张乙丧失了房屋产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张甲虽然因工作关系暂住张乙的房屋,但张乙并没有将房屋的所有权交给张甲代管,张甲是通过窃取的手段获得房产证,因此不存在代为保管关系,也因此不能构成侵占罪。 最后,关于本案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本案被害人是张乙和丁某。因为张乙的房产已经被张甲偷卖掉且已经过户给丁某,张乙已经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张乙毫无疑问是被害人。丁某在案件过程中始终都是被骗者,虽然支付了房屋的价款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过户是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随时都有被撤销的风险。本案中,处分房屋的标的款59万元是张甲犯罪所得的赃款,公安机关应当追缴,张甲欠于某的款项不能影响该笔赃款的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解决:由张乙和丁某协商解决。无权处分人和他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追认,那么合同有效;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追认,那么合同无效。如果张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丁某,则丁某不必返还房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权属证书或者公告房屋权益证书作废”。如果张乙坚持要求返还房屋,而丁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拒绝返还房屋的话,张乙可以申请房管部门撤销丁某的房屋产权证。如果房管部门不予理睬,张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部门依法履行撤销职责。丁某的房屋产权证如果被撤销,丁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张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为保证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及时挽回,公安机关追缴59万元的赃款显得尤其重要。 |
相关阅读
2024-12-01 17:35:31
2024-12-01 17:34:56
2024-12-01 17:34:31
2024-12-01 17:34:05
2024-12-01 17:33:26
2024-11-03 20:31:08
2024-11-03 20:30:16
2024-11-03 20:29:34
最新文章
热点图文
精选阅读
热门标签